⒈ 唐刑律名。谓于流放的本刑外,加罚劳役。
⒈ 唐 刑律名。谓于流放的本刑外,加罚劳役。by 爱词网(2CI.NEt)
引 《唐律疏议·名例·应议请减》:“加役流者,旧是死刑, 武德 年中改为断趾。国家惟刑是恤,恩弘博爱,以刑者不可復属,死者务欲生之,情軫向隅,恩覃祝网,以 贞观 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。”宋 叶梦得 《石林燕语》卷二:“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,官有监驱之劳,而配隶者有道路犇亡困踣之患。” 来源:WWW.2Ci.nEt
1.唐刑律名。谓于流放的本刑外,加罚劳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