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规定的资格。
引 唐 牛肃 《纪闻·吴保安》:“以 保安 之不才,厄选曹之格限,更思微禄,岂有望焉。”《资治通鉴·唐高宗总章二年》:“大略 唐 之选法,取人以身、言、书、判,计资量劳而拟官……人有格限未至,而能试文三篇,谓之宏词;试判三条,谓之拔萃;入等者得不限而授。”
1.指规定的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