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交纳钱物以减免徒刑。
引 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台省·汤刘二御史再谴》:“鼐 论风宪官受财,议革职赎徒,上特旨发 肃州卫 充军。”《明史·姜埰传》:“乃命移刑官定罪,尚书 徐石麒 等拟 埰 戍, 开元 赎徒。”清 吴伟业 《鹿樵记闻·粤西二臣》:“又以奸民訐其贪肆不法,逮治坐赎徒。” (2CI.NeT)
1.交纳钱物以减免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