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因犯罪罚作劳役。
引 汉 蔡邕 《上<汉书>十志疏》:“顾念 元初 中故尚书郎 张俊 坐漏泄事,当復重刑,已出轂门,復听读鞠,詔书驰救,一等输作左校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时有大女 刘朱,挝子妇酷暴,前后三妇自杀,论 朱 减死输作尚方,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。”《明史·张筹传》:“十年坐事罚输作。” 来源:爱词网(WWW.2CI.neT)
1.因犯罪罚作劳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