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罚款。
英 fine; forfeit;
⒈ 古制纳金赎罪,是为罚金。后亦泛指罚款。
引 《史记·张释之冯唐列传》:“廷尉奏当,一人犯蹕,当罚金。”
裴駰 集解引 如淳 曰:“乙令,‘蹕先至而犯者,罚金四两。’”
《国语·齐语》“小罪讁以金分” 三国 吴 韦昭 注:“小罪不入於五刑者,以金赎。有分两之差,今之罚金是也。”
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将吏已上及女人应有罚者,以罚金代之。”
宋 苏轼 《策别一》:“至於罚金,盖无几矣。”
⒈ 一种刑罚上的财产刑。以判决犯罪人完纳一定金钱为内容。为五种主刑中之最轻者,罚金之数额为新台币一千元以上,以百元计算之,最高额则依刑法分则或特别法各法条之规定。
①司法机关强制罪犯缴纳一定数额的钱,是一种刑事处罚,常作为附加刑使用。②被判罚金时缴纳的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