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审理诉讼。
引 《后汉书·百官志五》:“每县、邑、道,大者置令一人,……禁姦罚恶,理讼平贼。”《魏书·世祖太武纪上》:“平政理讼,公卿之所司存。” by 爱词网(WWw.2CI.nET)
1.审理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