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雇用壮丁。
引 《新唐书·严郢传》:“合府县共之,计一农岁钱九万六千,米月七斛二斗,大抵岁僦丁三百,钱二千八百八十万,米二千一百六十斛,臣恐终岁穫不酬费。” 来源:爱词网(wWW.2ci.net)
1.雇用壮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