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行政、立法、司法权各由彼此独立的部门行使的原则。
英 separation of powers; (2ci.NeT)
⒉ 中央政府与各省之间权力分开的原则。
英 division of powers;
⒈ 分散权力。
引 《后汉书·陈王传论》:“故推 卓(董卓 )不为失正,分权不为苟冒,伺间不为狙诈。”
唐 李观 《上宰相安边书》:“兵有专制则毕力,将无分权则成功。”
陶菊隐 《记者生活三十年》第二章:“袁(袁世凯 )把他们打入冷宫后,他们又改而提倡地方分权的联治主义。”
⒈ 政府中不同性质的统治权功能的分离,称为「分权」。如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等权,分由不同的、各自独立的机关行使。由WWw.2Ci.nET提供
反 集权
1.分散权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