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公认的第三者在争端两方间进行裁定公断。
例 仲裁委员会。
英 arbitration; 来源:爱词网(wwW.2Ci.neT)
⒈ 双方争执不决时,由第三者居中调解,也叫公断。爱词网=2CI.nET
引 李大钊 《新纪元》:“虽然也曾组织过什么平和会议,什么仲裁裁判,但在那里边,仍旧去规定杀人灭国的事情。”
刘少奇 《关于白区职工运动的提纲》:“在原则上我们当然反对国民党的强迫仲裁,但是,为着争取群众斗争的胜利,对于国民党的‘调解’与‘仲裁’,在事实上我们不应该完全拒绝。”
范文澜 《中国近代史》第三章第一节:“《巴黎和约》之后, 拿破仑三世 成为当时 欧洲 最高的‘仲裁者’。”
⒈ 双方发生争执时,将争执事项交与第三者或法院进行评断裁决。
例 如:「国际仲裁」、「法院仲裁」。
近 评断 评议
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、经济等争议作出裁决。在我国,平等主体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,可以仲裁。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,应当双方自愿,达成仲裁协议,并选定仲裁委员会。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。裁决作出后,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我国在1994年8月颁布仲裁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