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县份”。
⒉ 即县。但不与专名连用。
⒈ 亦作“县份”。即县。但不与专名连用。
引 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回:“我这 高要,是 广东 出名县分。一岁之中,钱粮、耗羡、花、布、牛、驴、渔船、田、房税,不下万金。”毛泽东 《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》十:“那时,将有很多县份和若干省份的农业经济,基本上完成半社会主义的改造。”
1.亦作"县份"。 2.即县。但不与专名连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