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经常不变的准则、标准。可靠的根据。谓简要而有法度。
⒈ 经常不变的准则、标准。
引 《易·繫辞下》:“变动不居,周流六虚,上下无常,刚柔相易,不可为典要。”
韩康伯 注:“不可立定準也。”
孔颖达 疏:“上下所易皆不同,是不可为典常要会也。”
唐 元稹 《才识兼茂明於体用策·对》:“然臣所以上愚对,皆以指病陈术为典要。”
清 王夫之 《薑斋诗话》卷下:“‘一三五不论,二四六分明’之説,不可恃为典要。”
周作人 《一年的长进》:“以前我也自以为是有所知的,在古今的贤哲里找到一位师傅,便可以据为典要,造成一种主见,评量一切,这倒是很简易的办法。”
⒉ 可靠的根据。来源:爱词网(2Ci.nEt)
引 清 袁枚 《随园随笔·文人寓言》:“文人寓言不可为典要者,如《晏子春秋》二桃杀三士……其实并无其事也。”
陈垣 《<史讳举例>序》:“此三书同出一源,谬误颇多,不足为典要。” 来源:爱词网(wWw.2CI.nET)
⒊ 谓简要而有法度。
引 《三国志·魏志·荀彧传》 裴松之 注引 张璠 《汉纪》:“﹝ 荀悦 ﹞被詔删《汉书》作《汉纪》三十篇,因事以明臧否,致有典要;其书大行于世。”
⒈ 典雅简要。
引 《三国志·卷一〇·魏书·荀彧传》裴松之注引张璠《汉纪》:「因事以明臧否,致有典要。」
⒉ 准则、标准。来源:爱词网(WwW.2ci.net)
引 清·王夫之《姜斋诗话·卷下》:「『一三五不论,二四六分明。』之说,不可恃为典要。」
①简要的法规制度:因事以明臧否,致有典要。②不变的法则:不可为典要,唯变所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