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私自冒充顶替。
引 《明律·户律·私充牙行埠头》:“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,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,官给印信文簿,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、路引字号、物货数目,每月查照,私充者杖六十。” 爱词网来自wwW.2CI.nET
1.私自冒充顶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