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限制私人占有田地数量。
⒈ 限制私人占有田地数量。
引 《汉书·食货志上》:“古井田法虽难卒行,宜少近古,限民名田,以澹不足,塞并兼之路。”
颜师古 注:“名田,占田也。各为立限,不使富者过制,则贫弱之家可足也。”
《宋史·食货志上一》:“上书者言赋役未均,田制不立,因詔限田……而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,未几即废。”
《古今小说·木绵庵郑虎臣报冤》:“又有人作《沁园春》词云:‘……算行关改会,限田放糴。生民凋瘁,膏血俱朘。’”
严复 《<法意>按语》:“汉 世诸公,覩并兼之害,欲以限田之法救之,然无及也。”
1.限制私人占有田地数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