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学田。办学用的土地。
引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参考资料汇编·中共中央<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三>》:“学地留作教育经费,由政府或本地人员组织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之。”
1.犹学田。办学用的土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