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审慎用刑。
引 《墨子·尚贤下》:“王曰:‘於!来!有国有士,告女讼刑。’”孙诒让 间诂:“段玉裁 云:‘讼刑,公刑也。古讼、公通用。’ 毕 云:‘《孔书》女作尔,讼作详。’ 王鸣盛 云:‘《墨子》作讼,从详而传写误。’案:王 説是也。今《书》又改作祥,《孔传》云:‘告汝以善用刑之道。’《周礼·大宰·大司寇》 郑 注引并作详。 《后汉书·刘愷传》 李 注引 郑 《书注》云:‘详,审察之也。’此讼疑即详之误。”
1.审慎用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