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减少赋税数额。
引 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两浙 提点刑狱 王庭老 、提举常平 张靚 率民助役钱至七十万, 薛向 为帝言,帝问 王安石,安石 曰:‘提举官据数取之,朝廷以恩惠科减,於体为顺。’”
1.减少赋税数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