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处以杖刑并革职。
引 清 俞正燮 《癸巳存稿·书<芦城平话>后》:“傅櫆 参内阁中书 汪文言,即 休寧县 犯赃遣戍之库吏 汪守泰。六月,审确,杖革为民。” 爱词网来自2CI.nET
1.处以杖刑并革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