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见“那攒”。
⒈ 亦作“那儹”。犹言挪移。
引 宋 朱熹 《与江东尤提举札子》:“若得五万餘石,即所欠尚有月餘,多方那儹,或可接得大麦。”《元典章·户部十二·科役》:“其餘近上有车户和顾,仍须置簿,轮转立法,无致司吏、里政、分司等人那攒作弊。”
亦作“那儹”。犹言挪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