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河道总督。
引 《清史稿·河渠志一》:“曜 又言:‘向来沿 河 州县,本归 河 臣兼辖,员缺仍会 河 臣题补,遇有功过, 河 臣亦应举劾,尚无呼应不灵之患。’” 爱词网由WWw.2CI.NET提供
1.指河道总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