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应征税赋数。
引 《清会典·户部·免科田地》:“又议准:山东 曹县、利津、寿光 三县……额徵粮银一千八百七十两零漕米一百二十餘石,一体照额豁除。”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莅任·清查之法》:“每年额徵,亦以部核由单,及司核会计册为据。”
⒈ 定额的租税。
引 《清会典·卷一百七十四·户部·田赋·钱粮交代》:「谕。向来州县交盘钱粮仓谷。均以两日为限,但额征数少之地方。自可依限清楚。」
1.指应征税赋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