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继承掌管。
引 《魏书·儒林传·陈奇》:“奇 所注《论语》, 矫之 传掌,未能行於世。”宋 桑世昌 《兰亭博议·纪原》:“右军 亦自爱重,留付子孙,传掌至七代孙 智永。” (2cI.NeT)
1.继承掌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