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立禅杖于地。谓僧人留止。
引 明 郑仲夔 《耳新·正缪》:“鹅湖 去 铅山县 北十九里, 东晋 时,有双鹅育子成羣而去,故名。至 唐,大义禪师 植锡山中,羣鹅復还故处。”
1.立禅杖于地。谓僧人留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