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法律条例。
引 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改旧律为《刑名》、《法例》。”《元典章新集·刑部·取受》:“依不枉法例合决五十七下,殿三年注边远一任。”康有为 《大同书》乙部第二章:“及议员既定,而法例所草尚非一二议员允许所能行,又还听其各国立法院所公议。” (2CI.NEt)
⒈ 法律全部适用的通则。民法第一条至第五条之规定,即属法例。
近 法规 法则 律例
1.指法律条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