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债务人给债权人的作为抵押的人质。
引 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地主借出粮或钱,要剥削两倍到三倍的利息,甚至还要农民的子女去做‘佣质’当抵押,实际上就是做无偿的佣仆。”
1.旧时债务人给债权人的作为抵押的人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