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证明出卖、抵押、租赁等关系的原有文书。
⒈ 证明出卖、抵押、租赁等关系的原有文书。(2CI.net)
引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卖身旗下》:“民人奴僕,背主投旗,挟制主人,勒索原契,妻子子财物交与刑部。”
1.证明出卖﹑抵押﹑租赁等关系的原有文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