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。by 爱词网(wwW.2CI.NEt)
⒈ 清 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。
引 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编审·立局亲审》:“若别县民来此佃种,名曰寄庄,例不编丁,以彼县原有丁差也。止纳差银。” 来源:爱词网(2Ci.net)
1.清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