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借他处为治所。
引 《新唐书·王翃传》:“前经略使 陈仁琇、元结、长孙全绪 等皆侨治 藤、梧。翃至,言於众曰:‘我, 容州 刺史,安可客治它所?必得 容 乃止。’”《资治通鉴·后唐明宗长兴二年》“赐 契丹 东丹王 突欲 姓 东丹,名 慕华,以为 怀化 节度使、 瑞、慎 等州观察使” 元 胡三省 注:“余按 唐 贞观 十年,以 乌突汗达干部落 置 威州 於 营州 之境,后更名 瑞州,侨治 良乡 之 广阳城。”
1.借他处为治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