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凡制敕有失,得封还执奏,内外章疏下,则由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给事中参署付部,驳正其违误。科臣参驳称为“科参”。
⒈ 明 代凡制敕有失,得封还执奏,内外章疏下,则由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给事中参署付部,驳正其违误。科臣参驳称为“科参”。爱词网来自2Ci.NeT
引 清 顾炎武 《日知录·封驳》:“明 代虽罢门下省长官,而独存六科给事中,以掌封駮之任。旨必下科,其有不便,给事中駮正到部,谓之科参。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,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。”
1.明代凡制敕有失﹐得封还执奏﹐内外章疏下,则由吏﹑户﹑礼﹑兵﹑刑﹑工六科给事中参署付部﹐驳正其违误。科臣参驳称为"科参"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