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免除旧债。责,通“债”。
引 《国语·晋语四》:“公属百官,赋职任功,弃责薄歛,施舍分寡。”韦昭 注:“弃责,除宿责也。”《汉书·高帝纪上》:“岁竟,此两家常折券弃责。”颜师古 注:“以简牘为契券,既不徵索,故折毁之,弃其所负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神宗熙宁十年》:“所灌县郡,蠲赋弃责,流民所过,毋得征算。”
1.免除旧债。责,通"债"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