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把财产或违禁品等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公有。
例 政府没收叛国者的财产。
英 confiscate; take possession of; 来源:wWw.2cI.nEt
⒈ 指把犯罪者或违反禁令者的财产强制地收归公有。
引 沈从文 《从文自传·我所生长的地方》:“每家俱有兵役,可按月各自到营上领取一点银子,一份米粮,且可从官家领取二百年前被政府所没收的公田耕耨播种。”
吴晗 《明代民族英雄于谦》:“于谦 下令没收边将的私田为国家屯田,供给边军开支。”
赵树理 《张来兴》:“这个招待所是由没收汉奸 何老大 的‘何家花园’改建的。”
⒉ 指以权势或其他卑劣手段夺取或窃取他人的财物。
引 鲁迅 《书信集·致曹靖华》:“木刻那边并无新的寄来,寄纸去则被没收,且因经济关系,只能暂停印行。”
茅盾 《大鼻子的故事》:“人家当他朋友似的托付他的,他倒不好意思全盘没收。” (2cI.NeT)
⒈ 强制将私有物充公,称为「没收」。
例 如:「没收财产」。
近 充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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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上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。有几种不同性质的没收:(1)刑罚的一种。即没收财产。(2)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。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。(3)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。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。(4)行政处罚的一种。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、销售的药品。(5)革命措施的一种。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、官僚资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