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立嫡子为继承人。
引 南朝 梁 沉约 《立太子恩诏》:“自昔哲后,降及近代,莫不立储树嫡,守器承祧。”《南齐书·文惠太子长懋传赞》:“树嫡惟长,义匪求贤。方为守器,植命不延。” 来源:爱词网(WWW.2cI.net)
1.立嫡子为继承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