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由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共同审决。(2CI.net)
⒈ 由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共同审决。
引 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:“清 则外省刑案,统由刑部核覆。不会法者,院寺无由过问;应会法者,亦由刑部主稿。”
1.由刑部﹑都察院﹑大理寺共同审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