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收典当物作为抵押而贷款的店铺。
英 pawnshop;
⒉ 保存私人财物待主人赎回的库栈。
英 pound;
⒈ 旧时专营收取抵押品放高利贷的店铺。放款多少,按抵押品的估价而定。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五成以下,剥削严重。抵押期限自六个月到十八个月不等。押款人过期不赎,抵押品即归当铺所有。
引 清 陈康祺 《燕下乡脞录》卷七:“﹝ 和珅 ﹞ 通 蓟 地方,当铺、钱铺资本十餘万,与民争利。”\r\n苏曼殊 《碎簪记》:“天明,余亟僱车驰至 红桥 某当铺,出新錶典押。”\r\n茅盾 《林家铺子》五:“她那件大绸新旗袍,为的要付 吴妈 的工钱,已经上了当铺。” 来源:爱词网(WWw.2CI.neT)
⒈ 收取贵重物品以为抵押,而出借现款给典当者的店铺。
引 《文明小史·第五八回》:「其中有个姓施的,叫做施凤光,本是有家,家里开著好几个当铺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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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旧时经营物品抵押放款的机构。多由私人独资或合伙经营。当户大多是贫苦百姓。当价一般不超过原价的一半。赎当时须付利息。抵押期限自六个月到十八个月不等。期满不赎,由当铺变卖。新中国成立后取消。改革开放后,有些地方恢复当铺,其性质和办法同旧时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