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受冤枉。
引 宋 洪适 《曾逮浙西提点刑狱制》:“朕驻蹕 吴中 八郡,民跬步可至帝城,其衔寃负枉者,皆能诉于臺省。”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工部·工部管库》:“至辛亥大计,主事与给事俱坐鐫级,物论亦有不平之者,终称给事负枉,争为昭雪。”
1.受冤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