爱词网 爱词网
sān

三法司

  • 拼音sān fǎ sī
  • 注音ㄙㄢ ㄈㄚˇ ㄙ

词语解释

⒈ 明·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
引证解释

⒈ 明 清 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
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”
《醒世恒言·李玉英狱中讼冤》:“这一篇章疏奏上,天子重瞳亲照,怜其冤抑,倒下圣旨,着三法司严加鞫审。”
姚雪垠 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二章:“本应拿问,交三法司从严议罪。”

国语辞典

⒈ 明清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合称为「三法司」,专审重大案件。来源:爱词网(2ci.nEt)

《明史·卷九四·刑法志二》:「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」
《喻世明言·卷四〇·沈小霞相会出师表》:「得旨三法司提问,问官勘实覆奏。」 来源:爱词网(2Ci.Net)

相关组词

明清两代对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的合称。专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