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校仇2”。一人独校为校,二人对校为雠。谓考订书籍,纠正讹误。比试;比较。
⒈ 亦作“校仇”。 一人独校为校,二人对校为雠。谓考订书籍,纠正讹误。
引 汉 刘向 《<管子>序》:“所校讎中《管子》书三百八十九篇。”\r\n唐 韩愈 《送郑十校理序》:“秘书,御府也,天子犹以为外且远,不得朝夕视,始更聚书 集贤殿,别置校讎官,曰学士,曰校理。”\r\n《宋史·职官志四》:“﹝ 元祐 三年﹞十二月,詔礼部,本省长贰定校讐之课,月终具奏。”\r\n清 吴翊 《洞庭山馆呈司寇东海公》诗之二:“锦堂恩詔许归休,妙选宾僚佐校讐。”\r\n章炳麟 《国故论衡·明解故上》:“自 隋 以降,书府失其守,校讎之事,职诸世儒。”
⒉ 比试;比较。
引 清 和邦额 《夜谭随录·潘烂头》:“或谓 潘 曰:‘汝素以术自衒,今天师至矣,敢与之校讎乎?’”\r\n鲁迅 《书信集·致蒋抑卮》:“事物不相校讎,輒昧善恶。”
⒈ 校对书籍,以正误谬。汉·刘向〈管子书录〉:「护左都水使者光禄大夫臣言:所校雠中管子书三百八十九篇。」也作「校勘」。
本指两人相对校阅,考订版本文字,纠正讹误。今即指校勘或校订:校雠学|聚书数千卷,皆自校雠。参见“校勘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