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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hěnxíngyuàn

审刑院

繁体審刑院
  • 拼音shěn xíng yuàn
  • 注音ㄕㄣˇ ㄒ一ㄥˊ ㄩㄢˋ

词语解释

⒈ 亦省称“审刑”。

⒉ 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,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,并上报中书省。

引证解释

⒈ 亦省称“审刑”。 宋 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,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,并上报中书省。

《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淳化 二年,增置审刑院,知院事一人,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,详议官以京朝官充,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。凡狱具上,先经大理,断讞既定,报审刑,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,奏记上中书,中书以奏天子论决。”
宋 曾巩 《本朝政要策·刑法》:“至於 淳化,又置审刑院於禁中,防大理刑部之失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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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亦省称"审刑"。 2.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,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,并上报中书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