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关心;怜悯。
引 《宋书·蔡廓传》:“至於弃市之条,实非不赦之罪,事非手杀,考律同归,轻重均科,减降路塞, 钟 陈 以之抗言, 元皇 所为留愍。” by 爱词网(wWW.2cI.Net)
1.关心;怜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