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设粥厂以赈济。鬻,同“粥”。
引 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八·福建清吏司》:“掌賑鬻之政令。”原注:“每年十月初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,五城地方设立鬻厂賑济穷民。”
1.谓设粥厂以赈济。鬻,同"粥"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