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惩办下属官吏。
引 《汉书·丙吉传》:“掾史有罪臧,不称职,輒予长休告,终无所案验…… 吉 曰:‘夫以三公之府有案吏之名,吾窃陋焉。’后人代 吉,因以为故事,公府不案吏,自 吉 始。”唐 杜牧 《上白相公启》:“邴吉 陋案吏於公庭, 袁安 不錮人於圣代。”
1.谓惩办下属官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