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省称“专署”。我国原在省、自治区下的专区设立的派出机关。代表省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督促、检查、指导所辖县、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,并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。1978年宪法改称“行政公署”。
⒈ 省称“专署”。我国原在省、自治区下的专区设立的派出机关。代表省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督促、检查、指导所辖县、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,并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。1978年宪法改称“行政公署”。
1.省称"专署"。我国原在省﹑自治区下的专区设立的派出机关。代表省﹑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督促﹑检查﹑指导所辖县﹑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﹐并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。1978年宪法改称"行政公署"。